:你好! 我想问下假如甲和乙公司共同以销售提成费的方式取得丙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合同期限10年,设置使用费上限为500万元,达到后就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可以继续使用丙公司的专利,甲和乙公司具体支付金额还不能确定,按销售额的五个点按月计提,这笔支出在会计上作为了成本,税法会认定为无形资产需要调增吗?
您好!
不需要调增,这部分属于履约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租金支出。
解决时间:2021-11-17 18:13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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