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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大家都知道吗?

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

5、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小贴士

1、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2、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这样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也会追踪企业的资金流、票据流等,追查同一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以及是否购买假发票入账,一目了然。

所有商品在税控系统里都有商品编码,让所有商品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出笼统的“办公用品”名称发票,物品少的直接开商铺名称,多的开汇总“办公用品”发票后,也必须使用开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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