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分住宅、商业、写字楼,以前年度一直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公司首次在2017年度结转部分住宅收入,现公司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请问可不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将我单位以前年度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抵扣。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计税制度。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解决时间:2022-01-1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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