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解决时间:2021-12-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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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实际利润额: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的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应纳税额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您好,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是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利润额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的。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税法规定上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单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许免税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